立院三讀 陸製品來台「洗產地」可罰300萬元

在貿易戰調高中國輸美產品關稅下,近來查獲中國產品藉由轉運來台灣「洗產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若廠商標示不實產地,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0萬元大幅提高到300萬元。

在貿易戰調高中國輸美產品關稅下,近來查獲中國產品藉由轉運來台灣「洗產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若廠商標示不實產地,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0萬元大幅提高到300萬元。(資料照)
在貿易戰調高中國輸美產品關稅下,近來查獲中國產品藉由轉運來台灣「洗產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若廠商標示不實產地,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0萬元大幅提高到300萬元。(資料照)

行政院提案指出,近來查獲廠商違規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供中國大陸貨品使用,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等行為,致歐盟對台灣廠商及多項貨品展開調查。

提案指出,美國依其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額外關稅,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台灣,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企圖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額外關稅,將影響國際貿易秩序及台灣貨品在國外之商譽。

行政院指出,為有效遏止廠商違規轉運中國大陸貨品而損及台灣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基於管理需要而有提高貿易法罰責中相關條文處罰額度之必要;為促進民眾協助檢舉不法,增訂檢舉獎勵規定,因此擬具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中,原規範文字只提到進出口人不得「使用」不實的貿易許可及證明文件,導致有不肖業者提出若只「申請」而「未使用」應不罰;三讀通過條文明確修正,將以虛偽不實方式「申請」貿易許可、貿易文件也納入處罰。

為有效遏止「洗產地」行為,三讀通過條文中,大幅調高罰鍰,若廠商對產地標示不實(洗產地)、使用不實貿易證明文件、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區,或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程序簽發產證等違法行為,罰鍰由原本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大幅調高為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另外,為鼓勵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吹哨條款」,增列民眾檢舉產地不實的獎勵規定,盼藉由重罰嚇阻及民眾參與,加強遏止廠商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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