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參加公司慶生會 雇主應給付工資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查獲某公司要求全體勞工在休息日參加慶生會,卻未給付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規定,處該公司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勞工自願性參加之教育訓練或集會,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反之,如非自願性參加,則屬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工資。違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法務局表示,本案該公司雖主張於休息日辦理全員參與之慶生會及發送生日禮金,與工作無關;但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該慶生會非勞工自願性參加,仍屬工作時間,應給付工資。

法務局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如有出勤工資相關疑義,得向勞動局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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