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籲緩修教師法:沒有錯誤行為也不保障續聘,成全國教師夢魘

《教師法》修法引發爭議,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目前最大問題就是,一般教師的續聘保障被取消,現行《教師法》第14條規範,除非有某些錯誤行為,否則教師不能被解聘,現在卻變成,若有某些錯誤行為,應予解聘,但他指出,若沒有這些行為,法條上也沒有保障續聘,學校不一定要續聘,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

新版《教師法》修法草案,上月政院版草案出爐時,便引發部分教師、家長團體反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排定本周逐條審查,但在場外團體抗議以及朝野立委認為草案過於草率情況下,也於15日喊停,暫不審查,高教工會並於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現行《教師法》適用所有教育階段老師,因此修法時,要考量不同階段教育是否受到影響,否則會產生誇張、脫離現實的情況,如高教領域強調老師要做研究,此標準若放在中學,就會造成災難,行政院說修法目的是要處理不適任老師,卻夾帶與原先宣稱目的不相干的法條,或不謹慎、使用錯誤的法律用語,而傷害了全國教師。

問題1: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

陳政亮指出,最大問題就是一般教師的續聘保障被取消,現行《教師法》第14條是續聘保障,「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除非有下列錯誤行為,否則教師不能被解聘,因此形成續聘保障,即便學校沒發聘書 ,法律也會給予保障,這跟《勞基法》第11條是一樣概念,除非有某些狀況,否則不得解僱勞工。

陳政亮批評,現在卻變成,「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但若沒有這些行為,法條上也沒說要保障續聘,所以即便沒有錯誤行為,學校也不一定要續聘,形成開放式的解僱要件,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形成全國教師夢魘。

20190416-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左)與秘書長陳政亮(右)16日舉行「教師法修法爭議重重,呼籲暫緩修法」記者會。(蔡親傑攝)
20190416-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左)與秘書長陳政亮(右)16日舉行「教師法修法爭議重重,呼籲暫緩修法」記者會。(蔡親傑攝)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右)表示,現行《教師法》適用所有教育階段老師,因此修法時,要考量不同階段教育是否受到影響,否則會產生誇張、脫離現實的情況。圖左為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左)。(蔡親傑攝)

問題2:校方自訂教師資格審查標準,將傷害學術自主

陳政亮指出,第二個問題,就是草案第8條,開放校方自行訂定嚴苛的教師資格審查標準,就是教師升等問題,許多學校獨斷把產學合作績效、招生人數、有無參與行政列為升等門檻,此條一但通過,未來學校可以訂定更嚴苛標準,這會傷害學術活動的自主性。

陳政亮也指出,草案第32條第1項,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一旦行政義務變成大專教師義務時,就變很容易變成升等門檻跟教師評鑑指標;草案第27條,又把教師限期升等跟教師評鑑變成解聘門檻,他認為,教育部原本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目標,在大專裡卻變成解僱老師超好用的工具。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表示,目前法案第24、25條,教育部宣稱能保障教師權益,但不是如此,解聘、不續聘遭撤銷,恢復教職的情況,只能拿回大概一半薪資,只有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則沒有,而這佔教師待遇大概一半,他並指出,有些大專院校想要把老師趕走而羅織罪名,就算老師之後回來,也只要給一半薪水。

高教工會籲讓編制外教師准用教師法

林柏儀指出,大學、中小學裡,也有越來越多老師,是兼任教師或代課老師等編制外教師,隨時面臨被解聘、不續聘的狀況,若教育部要幫助老師,也間接幫助學生,應該要讓編制外教師准用《教師法》,而不是讓他們成為法案孤兒,此外在學校減班、停辦時老師的安置,原《教師法》第15條規定,學校有輔導老師介聘的義務,過往教育部對此常消極不處理,現行版本甚至直接取消、部分刪除。

對於現行修法程序,陳政亮認為,應該要暫緩,先召開公聽會,來確認是否是進步立法,至於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明日將召開座談會,陳政亮表示將出席參與,工會今日也提出自己的草案版本,呼籲不同版本都應仔細檢查,讓各方意見能夠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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